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歐可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蓓玲(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3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利息起算日
之依據、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及法律條文)1份予本
院,並檢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款
項借還款明細、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被保險人加退保資
料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且另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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