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48號
原 告 郭孟璋
被 告 郭宗欽
郭漢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3 月2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 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 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