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胤
王志堯
蔡佳和
被 告 林永賢
林永華
林琮祐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萬雪梅
被 告 林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港簡字第3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4 月27日在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一馨
書記官 林家莉
通 譯 黃滿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與訴外人林威成共同繼承(被告林琮祐、萬雪梅係再轉繼承)被繼承人林溫綉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並由被告與訴外人林威成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訴訟標的:代位分割遺產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其為訴外人林威成(住台中市○區○○街000 ○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債務人)之債權 人,對債務人尚有新台幣61,129元之本金及利息債權未受償 。而債務人與被告林永賢、林永華、林永順及訴外人林柏蓁 (已歿)等五人於民國96年4 月9 日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林溫 綉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應繼分各 1/5 。嗣訴外人林柏蓁又於105 年2 月18日死亡,林柏蓁繼
承之上開遺產由被告萬雪梅及林琮祐共同繼承,應繼分各1/ 2 。被告等人與債務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系爭遺產之協議, 且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債務人林威成怠於行使分割 遺產之權利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本院104 年司執字第5159號 債權憑證、系爭遺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等在卷可誤,並有雲 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函送本院之上開繼承登記資料在卷可佐 。且被告等人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足信屬實。三、從而,原告代位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於法有據。本院審 酌兩造之權益、被告等人之共有價值平衡及系爭遺產之整體 利用價值,認原告請求依被告等人之應繼分比例裁判分割系 爭遺產,並依應繼分比例保持共有,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所示。
四、本件雖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然判決內容不適宜假執行,故不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北港簡易庭
書記官 林家莉
法 官 黃一馨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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