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6年度,146號
PDEV,106,斗補,146,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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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宏濱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莊宏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欠款之相關證據(如:購貨憑證…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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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