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6年度,143號
PDEV,106,斗補,143,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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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曾治為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
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繳
  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
  補繳25,25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尤
  其是系爭票據是經何人提示而遭退票、原告取得系爭票據之
  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
  律條文【係清償借款或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等)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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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