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5年度,118號
PDEV,105,斗簡,118,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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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18號
原   告 鄭秋榮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芮
複 代理人 徐子婷
被   告 鄭進隆
被   告 鄭秋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簡易訴訟 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本文、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 則(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參照)。如此規定,係以簡易訴 訟事件,亟宜從速審結,以減輕當事人之訟累(吳明軒先生 著民事訴訟法中冊第1226頁、第1237頁參照)。二、本件據原告民國104年11月6日民事起訴狀所載,係依民法第 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鄭進隆鄭秋本拆屋還地;惟於本院 105年6月7日審理時,被告即稱:尚未拆除之部分並非其占 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頁),又本院於105年7月6日第二 次履勘時被告鄭進隆又稱:編號B部分非其與被告鄭秋本所 有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8頁),然原告遲於106年1月13日始 具狀請本院命其補正編號B部分被繼承人鄭四川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更迨本件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即106年3月21日)之前一週即106年3月14日始具狀請 求追加鄭四川之繼承人共51人為被告,此訴之追加,就被告 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非謂無妨礙;再參酌簡易訴訟程序事 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民事訴訟法第433 條之1參照)。如此規定,係以簡易訴訟事件,亟宜從速審 結,以減輕當事人之訟累,且民事訴訟法第196條關於攻擊 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 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 ,法院得駁回之等規定意旨,原告尚且不得逾時提出攻擊防 禦方法,則訴之追加顯已妨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時, 自亦不應准許之,原告於本件訴訟歷時1年4月餘始請求追加 被告51人,是本件原告上開訴之追加顯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



訟之終結,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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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