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0年度,10847號
TPPP,100,清,10847,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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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0年度清字第10847號
移送機關  法務部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代 表 人  邱太三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陳中和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科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法務部移送審議,本會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陳中和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 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陳中和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 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0年6月10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 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 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而依該法第7 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 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 續審理。查被付懲戒人陳中和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 稽。依上開說明,本會合議庭自得依職權將原停止審議程序 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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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