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6年度,237號
NHEV,106,湖簡調,237,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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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聯華娛樂飛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施梅枝
相 對 人 勁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 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而兩造簽訂之租賃契 約第9 條約定:「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合意 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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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娛樂飛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橋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