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296號
原 告 黃光正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叁佰肆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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