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德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
被 告 棠富桂糕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開立發票日為民國105 年12月25日、票面 金額為161,787 元,票據號碼為FA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 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並於105 年10月至12月間,向原告 訂購製作糕餅材料數批,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95,656 元 。惟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原告於105 年12月26日提示系爭 支票,亦遭付款人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依買賣契約及票 據債權,請求被告給付上揭貨款及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357,443 元,及其中161,787 元,自105 年12月 25日自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暨 其中195,656 元,自105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貨款195,656 元及系爭支票票款161,787 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收帳款對帳單、退貨單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頁、第11頁、第12頁至第21頁、第22
頁至第23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 。
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亦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就 上揭貨款雖主張以105 年12月28日為遲延利息起算日,但未 提出證據證明兩造有約定以該日為清償期限,屬未確定期限 之給付,自難以105 年12月28日作為遲延利息起算時點。又 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6 年2 月7 日以登載於新聞紙方式對被 告為公示送達,有登報公告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8頁至第 51頁),被告應自106 年2 月28日(即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 被告之翌日)起,就貨款給付部分,始負給付遲延責任。故 原告就系爭支票161,787 元部分,請求被告給付自105 年1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就系爭貨款19 5,656 元部分,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06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逾此部分利息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票據債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7, 443 元,及其中161,787 元,自105 年12月26日自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暨其中195,656 元 ,自106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4,56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公示 送達登報費用700 元),並酌量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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