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646號
原 告 李阿足
訴訟代理人 李鎮奎
潘莉臻
被 告 明月摘星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錫鎬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