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501號
CLEV,106,壢簡,501,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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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501號
原   告 中悅尊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黎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4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9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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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悅尊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尊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