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220號
CLEV,106,壢簡,220,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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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 理 人 詹怡倩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峰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周泰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泰佑(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220 號給付票款事件被告峰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其對相對人峰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峰育公司)提起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220 號給付票款 事件,惟因峰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白承艷於起訴前死 亡,而現無法定代理人,為免訴訟延遲致其受損,爰依民事 訴訟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峰育公司給付票款事 件,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220 號案件審理中,惟相 對人峰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白承艷,已於民國105 年 8 月8 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 。次查,相對人峰育公司原僅有董事白承艷1 名,股東為周 泰佑,此有該公司104 年8 月5 日峰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 (見本院卷第27頁正反面),於該董事死亡後,迄今並無新 董事產生。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峰育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等 情,堪認屬實。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峰育公司股東周泰佑,為70年3 月18日出生 ,並為白承艷之配偶,有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頁),又周泰佑長期 擔任公司最大股東,對公司事務較為知悉,對系爭給付票款 事件應有一定程度瞭解,適合擔任峰育公司特別代理人。綜 上各情,爰選任原公司負責人之配偶周泰佑於本件訴訟事件 為相對人即被告峰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以代表收受訴訟文 書等訴訟行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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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