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178號
CLEV,106,壢簡,178,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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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78號
原   告 段劉碧琴
被   告 姚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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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