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346號
原 告 曼哈頓景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月美
訴訟代理人 鍾于璇
被 告 徐貴祥
訴訟代理人 楊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萬貳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