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雅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春蘭、吳坤炎、吳坤勇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