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5年度,812號
CLEV,105,壢簡,812,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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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812號
原   告 鍾桂香
訴訟代理人 童昱菖
被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訴訟代理人 李飛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106 年6 月7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拍賣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相關資料。三、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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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