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208號
原 告 桃園市立圖書館
法定代理人 蔡志揚
訴訟代理人 鄒意蘭
被 告 唐勇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所涉毀損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5 年9 月10日以105 年度
壢簡附民字第3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7 元,及自民國105 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上午某時許,在桃園 市○○區○○路00號「桃園市立圖書館中壢分館」使用原告 所提供民眾使用之電腦設備時,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毀損 原告所有之電腦螢幕1 個(下稱系爭螢幕),致系爭螢幕呈 現藍屏、無法使用,原告因此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 3,000 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被告因本件毀損系爭螢幕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拘役 20日確定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364 號刑事判決書 在卷可稽,並經職權調閱該刑事卷證查明屬實。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被 告故意毀損系爭螢幕,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㈡、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
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 215 條之適用。再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 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系爭螢幕於10 2 年1 月2 日購入,原告修復花費3,000 元全為零件費用等 情,為原告所自陳,並有原告所提出之財產明細表、報價單 等件為證。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電子計算機及其周邊設備耐用年 數3 年,每年折舊千分之536 。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 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 是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修理費用為折舊後之357 元(計算式 如附表)。
㈢、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另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05 年10月22日(見附民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屬 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 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 予駁回。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 法不需徵收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兩造 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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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000×0.536=1,608第1年折舊後價值 3,000-1,608=1,392第2年折舊值 1,392×0.536=746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92-746=646第3年折舊值 646×0.536×(10/12)=289第3年折舊後價值 646-289=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