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楊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行經新北市○ ○區○○○○道路00號圓環處時,因被告未依標線指示行駛 (左轉車占用右轉車道)之疏失,致與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系爭車輛因而受損,嗣經原 告以新臺幣(下同)358,995元(工資141,624元、零件 217,371元)估修,並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上開修理 費,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 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58,99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之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 照、汽車險賠款同意書、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警察局 新莊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肇事資料核閱屬實,有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談話紀錄表、事故現場相片附 卷可資佐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對本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 責任甚明。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被保險人因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 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 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 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 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係於104年2月(推定15日)出廠 使用,有行車執照附卷可稽,至104年12月24日車輛受損時 ,已使用10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 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故為 11月。次查,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計358,995元(工資 141,624元、零件217,371元),有估價單及統一發票收據在 卷可參。惟零件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 。本院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是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11月, 零件折舊後之餘額為143,845元(計算書如附表),至於工 資,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被告自應全額賠償,計被 告應賠償之系爭車輛修理費用為285,469元(計算式: 141,624元+143,845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285,469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 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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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17,371×0.369×(11/12)=73,526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7,371-73,526=14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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