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
集人 王南華
被 告 蔡照興即潔亨企業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24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31日上午9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參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96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 、保證查詢單及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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