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855號
KSBA,96,訴,855,20080104,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五五號
原   告 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吳宏謀 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九日高市府法一字第0九六00四一五0六號訴願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 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撤銷訴訟,以 已經合法訴願為前提,否則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 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亦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五十五年間經特許使用高雄市○○區○○段 七七及八一地號土地(即中央公園)設置電台天線鐵塔與機 房及基座等設施。嗣被告認原告所有系爭天線鐵塔及機房附 屬三條支撐基座,形態尖銳,量體甚大,與中央公園之整建 計畫及目的明顯牴觸而危害公益等為由,於九十六年五月三 日以高市工養處字第0九六00一一四三0號函廢止原告在 該公園土地之特許使用。原告不服被告該廢止處分,乃循序 提起行政救濟。經查,被告上開處分書係於九十六年五月四 日送達原告,並由受僱人龐慧萍蓋原告收發章而代收受,是 訴願期間,應至送達翌日即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算三十日, 計至同年六月四日即告屆滿(原計至同年六月三日,因該日 為星期日順延至翌日)。惟原告遲於同年月五日始向被告提 起訴願,此有送達證書及蓋有被告收文章戳之訴願書等影本 附卷可稽,是本件訴願之提起,顯已逾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 ,揆諸首揭規定,自有未合。訴願機關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 變期間而為不受理之決定,依法洵無不合。本件既未經合法 訴願前置程序,原告復對之提起撤銷訴訟,即非合法,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其實體上



之主張,自無庸再予審究,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四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蘇秋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1/1頁


參考資料
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