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訴訟代理人 丙○○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簡字第00355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台南庭第二法庭和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簡慧娟
書 記 官 楊曜嘉
通 譯 柯淑真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被 告 乙○○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陸佰伍拾陸
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97年2月5日起按月給付貳仟元至清
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上開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確認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 全 益
被 告 藍 文 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書 記 官 楊 曜 嘉
法 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