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調字,97年度,122號
KSEV,97,雄調,122,2008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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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12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97年2月25日起共分十期按月於每月25日各給
  付捌仟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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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