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固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蓉台
兼右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 文 祺
法 官 洪 俊 誠
法 官 王 世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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