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284號
TCDM,91,附民,284,200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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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固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蓉台
  兼右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 文 祺
                    法 官 洪 俊 誠
                    法 官 王 世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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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