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張力達即玉鼎企業行
相 對 人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33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張力達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不請求違約金。
二、相對人同意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繼續租用玉鼎企業行
複印機,兩造另訂定續用協議書。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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