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7年度,1339號
KSEV,97,雄小調,1339,2008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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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張力達即玉鼎企業行
  相 對 人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33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張力達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不請求違約金。
二、相對人同意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繼續租用玉鼎企業行
  複印機,兩造另訂定續用協議書。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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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