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簡附民移調字,97年度,1號
KSEV,97,簡附民移調,1,20080116,1

1/1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陳金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整。
  給付方法:當場給付支票(號碼:AA0000000號、票面金額
  壹拾伍萬元、到期日97年2月4日)壹張。簽名:甲○○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