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6年度,1792號
KSEV,96,雄補,1792,2008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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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擎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1
法定代理人 甲○○
            樓、1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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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擎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