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擎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1
法定代理人 甲○○
樓、1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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