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歐敏勇即勇信汽車企業社
被 告 丙○○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98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 月22日下午3 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貳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往來明細資料 查詢單、計息明細資料查詢單及保證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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