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423號
TCDM,91,訴,423,2002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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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劉榮滄
  被   告 子○○
        辛○○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
字第三六號、第五三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六六號、第七一號、
第一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癸○○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子○○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辛○○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癸○○為台中市議會第十五屆議員選舉平地原住民候選人,為達勝選目的,與其 妻子○○、其妹辛○○、友人蘇秀妹、寅○○○,以及附表所示之人,共同基於 虛報戶籍遷入台中市癸○○選區以妨害投票正確性之犯意聯絡,先由癸○○、子 ○○及辛○○於民國九十年六月間,相偕至台東縣卑南鄉及桃園縣同屬魯凱族之 原住民親友處,向實際居住於台東縣卑南鄉及桃園縣之魯凱族親友拉票,請求其 等虛報遷入戶籍至台中市癸○○選區,以取得投票權並投票給癸○○,俾使癸○ ○得以當選,經得到台東縣卑南鄉及桃園縣等地魯凱族親友之首肯後,遂由癸○ ○、子○○、寅○○○及蘇秀妹提供其等所有或租用之房屋,由遷籍者提供所需 證件,陸續自九十年七月間起,或由設籍者自行辦理遷入戶籍手續,或由癸○○子○○辛○○等人代辦遷入手續,而將如附表所示之人分別虛報遷入台中市 西屯區○○里○○○路二一O巷六號四樓之二址(為子○○辛○○之居住址) 之約二十五坪、四房(臥房)一廳住宅,或虛報遷入台中市南屯區春社里春社東 巷十三號址(為寅○○○居住址),或遷入不知情之李豐榮所有台中市○區○○ ○街五十八號四樓址(為蘇秀妹李豐榮承租),或虛報遷入台中市○○區○○ 路二段四八八巷十一號址(詳如附表一所示),另癸○○之堂弟溫仁瑞原籍設於 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九十八巷八號,亦與癸○○子○○基於虛報戶籍 遷入台中市癸○○選區以妨害投票正確性之犯意聯絡,由溫仁瑞將身分證等文件 交給子○○,而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將溫仁瑞之戶籍遷入台中市○○區○○ 里○○路二五九號四樓之五址,然如附表所示之人及溫仁瑞實際上並未居住該址 而無居住之事實,復因台中市西屯區及南屯區、東區戶政事務所該管公務員於實 質審查後未發覺,而將該等不實戶籍遷入之事項登載於戶籍記事及選舉人名冊並 經公告確定,使如附表之人取得形式上之投票權,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之 投票日前往投票,而使投票發生「所得票數不正確」之結果(該次投票之有效票



數為五百二十二票,被告癸○○得一百三十九票、林同助得八十六票、李訓榮得 九十二票、林清華得八十四票、洪天清得五十四票、林長春得六十七票)。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台中市警察局刑警隊、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台 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癸○○子○○辛○○均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被告癸○○辯稱:其於 九十年間任台中地區原住民服務協進會之理事長,因為經濟不景氣,很多原住民 找不到工作,他們委託其幫忙找工作,而當時行政院有推出永續就業工程計劃, 其是為了幫原住民同胞找工作,才將他們的戶籍遷入台中市,並不是為了選舉云 云;被告子○○辯稱:因其夫癸○○擔任台中地區原住民服務協進會之理事長, 為了幫原住民同胞找工作,所以才將他們的戶籍遷到台中市,並非為了選舉云云 ;被告辛○○亦辯稱:因其兄癸○○擔任台中地區原住民服務協進會之理事長, 原住民同胞希望癸○○幫忙找工作,所以才會將他們的戶籍遷到台中市云云。然 查:
㈠、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癸○○子○○辛○○分別於調查站製作筆錄時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乙○○(未於投票前四個月遷籍,並未取得投票權)、己○○、 曾明繁、丁○○、陳曾壽女、丙○○、寅○○○、甲○○○、蘇美娟陳祥齡段碧蓮、蘇金榮、丑○○、壬○○、郭正隆溫志宏、曾小惠、林源德、戊○○ 、溫金花、庚○○、孟金德、溫金葉、賴新進、陳世徫、陳美妹杜家寧、杜茂 中、柯秀蕎、郭廣彥、田明生田溢寧田俊雄杜勇義孫德勝溫政雄、賴 成雄、賴城明、賴安成彭金雄彭春輝蘇秀妹等人分別於調查站製作筆錄時 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虛報遷入戶籍之電腦查詢資料附於偵查卷可按。 該次選舉投票開票結果,有效票數為五百二十二票,被告癸○○得一百三十九票 、林同助得八十六票、李訓榮得九十二票、林清華得八十四票、洪天清得五十四 票、林長春得六十七票,亦有台中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中市選一字 第Z000000000-O號函附於本院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之人,係於如 附表所示遷籍日期將戶籍虛報遷入台中市被告癸○○之選區,並因此取得投票權 ,而均於投票日前往投票,亦有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中廉字第Z000000000O號函及所附投票對照表一份、選舉人名冊八冊 可按。
㈡、按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此為憲法第十條所賦予人民之基本權利,該項居住 及遷徙自由權之內涵則在於人民有自由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而所謂居住及遷 徙,係指住居於某地或由甲地遷移至乙地而言。倘若非出於居住或遷徙之主觀意 思,以及客觀上居住某地或遷移某地之事實,即非屬居住及遷徙自由權之內涵所 含概,自不受憲法所保障。又現代國家為賦稅、兵役、教育、選舉、治安、社會 福利、人口政策等目的,須為戶口管理,因而戶籍法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條所規定 之遷出、遷入及變更登記,係為達到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以 法律規定對於居住及遷徙自由權所附加之限制,並賦予人民遵守之義務;倘若並 無居住遷徙之事實,卻故意為不實之遷出、遷入登記申請者,因非屬憲法所保障



居住及遷徙自由權之內涵所含概,並不具有防禦權之功能,是對於該項故意為不 實之登記申請者,除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為撤銷之登記外,另依戶籍法 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易言之,人民並無虛偽戶籍登記之自由權。復按 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之規定,依其文義解釋,係以有選舉權 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為取得各該選舉區選舉人資格之要件, 揆其立法意旨,無非以民選公職人員係代表人民行使公權力,自應獲得各該選舉 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並符合選賢與能及主權在民之精神 ;尤其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結果,關係各該地區公共行政管理、資源分配或公共 事務之監督,與各該地區居民之生活及利益相關,且各該地區之實際需要如何, 何項公共事務應予興革,何人適合擔任此項公職,而得以最妥適執行公權力,應 屬繼續居住於該地區一定時間以上之居民知之最詳;因此,由具有該項資格之選 舉權人投票選舉該選區之地方公職人員,較能達到選賢與能、造福鄉梓之目的; 反之,倘未曾於該選舉區居住,或居住期間未達一定時間者,依上開意旨反面解 釋,自不適於選舉該選舉區之公職人員,尤其候選人之親友以選舉該特定候選人 為目的,並無遷入及居住於該選舉區之事實,而於四個月前虛報戶籍遷入登記, 經戶籍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而參加投票選舉,如仍認屬於合法之選 舉人,無異任由與選舉區內利害無關之人代為行使選舉權,自與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有違。是以,被告癸○○子○○辛○○ 等人,以不實遷入戶籍即所謂「幽靈人口」之方式,致使非實際居住於台中市之 平地原住民取得選舉權而參與投票,係以非法之方法影響選舉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自與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無關。
㈢、又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係採概括規定,泛指以詐術或其 他一切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均屬之。足見無投票權人以不實 方法使公務員登載於選舉名冊並公告確定,取得形式上之投票權以投票,致投票 發生不正之結果者,應屬該條所指「非法方法」之範疇;另所謂「使投票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乃指行為人使投票所得之結果,與真實之結果不相符合之意,亦 即指因行為人之妨害投票行為而導致投票結果為不正確之「票數」而言,此與以 該選舉區內有選舉權人數及投票人數為比例之投票率,或以投票人數及各候選人 得票數為比例之得票率無關,亦不以使落選者當選或使當選者落選為必要。是被 告癸○○子○○辛○○之所辯均係卸飾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等之 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癸○○子○○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 投票正確罪。被告癸○○子○○辛○○與寅○○○、蘇秀妹及如附表所示之 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如附表所示之人虛報遷入戶籍取得 投票權之數目雖有多個,但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行為僅有一個,所侵害選舉 正確性及公正性之社會法益亦屬單一,為實質上一罪,僅成立一妨害投票正確罪 。公訴人移送併案之事實(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六六號、第七一號、第一八二號 ),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與已起訴其所犯前開有罪部分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爰分別審酌被告三人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其等品性及智識程度、所為嚴重影響選舉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及其等 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又被告三人既均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妨害投票罪,而宣告有期徒刑 之刑,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均併予宣告褫奪公權 一年。查被告子○○辛○○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二人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 ,用勵自新。
三、公訴意旨及移送併辦意旨另以:㈠、被告癸○○子○○辛○○共同基於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將如附表所示之人之戶籍虛報遷入如附表所示之 遷入地址,復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將陳世偉(七十年一月二十二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籍設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O 三巷七弄一號)、杜家寧(六十九年八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原籍設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O一號)之戶籍,虛報 遷入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巷十一號,並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將田明生(五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原籍設桃園縣平鎮市○○里○○路一四一號二樓)之戶籍,虛報遷入台中市 南屯區○○里○○路○段四八八巷十一號,另由被告癸○○提供其台中市西屯區 林厝里西林巷六十七之一號租宿處,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將乙○○之戶籍虛 報遷入台中市西屯區林厝里西林巷六十七之一號租宿處,惟因遷籍未達法定應居 住期間而無法取得投票權,嗣投票日屆至,陳世偉、杜家寧田明生則未前往投 票,因認被告癸○○子○○辛○○就前開虛報遷入戶籍之行為,係共同涉有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就陳世偉、杜家寧田明生 之事實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嫌云云;㈡、被告 癸○○之堂弟溫仁瑞、同族鄉親田明文及張春花均為支持被告癸○○競選,溫仁 瑞、田明文及張春花乃於九十年九月下旬,將其等身分證等資料交給被告子○○ ,被告子○○遂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將張春花之戶籍遷入不知情之巴良香所承 租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巷十一號址,並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將溫仁瑞、田明文之戶籍遷入台中市○○區○○里○○路二五九號四樓之五址, 然張春花、溫仁瑞及田明文實際上均未居住於上開處所,嗣投票日屆至,田明文 因事出國,及張春花因在新竹山上工作不便,而未前往投票,因認被告癸○○子○○就前開虛報遷入戶籍之行為,係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罪嫌,及就田明文、張春花之事實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 項之妨害投票罪嫌云云;㈢、被告癸○○為求上述虛設戶籍之人能如期於九十年 一月二十六日至台中其選區投票給被告癸○○,竟與其妹即被告辛○○,共同策 劃由被告辛○○出面聯絡,及由被告癸○○出資,而規劃台中、台東二日遊,乃 租用不詳牌照號碼之遊覽車,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晚間十時許,到達台東縣卑 南鄉○里路靠近永豐餘紙廠附近之路旁,免費載運有投票權人己○○、丁○○等 共三十餘名有投票權人,並於翌日清晨七時許抵達台中市,再由被告癸○○出資 ,在台中市○○區○○路三段八十四之十九號其競選總部旁之早餐店,請該車有



投票權人己○○等共三十餘名免費吃早餐,每人水煎包二個約新台幣(下同)十 四元、豆漿一杯約十元,被告癸○○且與被告辛○○謀議,由被告辛○○購妥二 千二百十二元之餐宴材料,擬於投票當日中午,在其競選總部宴請前來投票之己 ○○、丁○○、孟金德、戊○○、己○○、甲○○○、丙○○、庚○○、丑○○ 、段碧蓮、壬○○、溫金葉等共約五十人,以使上述之有投票權人投票給被告癸 ○○,使其當選,而上述乘坐遊覽車之有投票權人己○○、丁○○等均前往投票 ,被告癸○○其後並因而當選,因認被告癸○○辛○○另共同涉有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嫌云云。惟查:㈠、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 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 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 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自無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罪責之可能。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四條及第 五十六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故意 為不實之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處罰之;次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四、五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項、第十五條之規定,戶籍遷徙登記 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遷徙 事實之文件,由戶政機關查驗核實後為之。足徵戶籍法所謂之遷出及遷入登記, 並非僅指戶籍上之異動而已,實應包括居住處所遷移之事實行為在內,故如僅將 戶籍遷出或遷入,而實際居住所未隨之遷移,本質上即屬不實,行政機關除可依 上開規定科以行政罰鍰外,並得以其實際上無遷徙之事實,而逕行撤銷其遷入登 記。故綜合上開規定意旨觀之,戶籍(遷徙)之登記,該管公務員顯有查核之義 務,縱有不實之戶籍遷入,應無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是被告癸○○、子○ ○及辛○○就所謂「幽靈人口」為不實之戶籍遷入行為,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罪,允無疑義。
㈡、復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必以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始足當之,即因行為人之妨害投票行為使各候選人所得「票數」發生不正確者 ,始構成妨害投票正確罪,故有選舉權人即有投票權人(含虛報遷入戶籍取得投 票權之人)於投票日未參與投票時,即無從影響各候選人之得票數,應無由導致 投票結果有不正確票數之情形發生,是上開妨害投票罪之既、未遂區分,應以行 為人已否使投票票數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選 舉區之選舉人,依其文義解釋,係以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 上,為取得各選舉區選舉人資格之要件;則遷入戶籍時僅屬取得各該選舉區選舉 人資格之準備動作,尚非得視為已著手於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之實行;而已遷入戶籍者,縱然取得投票權,但於投票日並未實行投票,則根本 無從使投票發生正確與否之可能,尚無所謂既、未遂之問題,應尚未達著手之程 度(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所謂「幽靈人 口」之陳世偉、杜家寧田明生、田明文及張春花,雖虛偽遷入戶籍,並已具有 形式上之投票權,然於投票當日均未前往投票,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陳



世偉、杜家寧田明生、田明文及張春花即屬尚未著手於妨害投票罪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其等行為僅止於該罪之預備階段而已,而該罪並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 ,是陳世偉、杜家寧田明生自不構成妨害投票正確罪,則被告癸○○子○○辛○○就此部分自亦不構成犯罪。
㈢、被告癸○○包租遊覽車,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晚上十時許,至台東縣卑南鄉 載運三十餘名台東縣卑南鄉已取得投票權之支持親友,於翌日凌晨七時許到達被 告癸○○台中市競選總部,並由競選總部人員出資招待每人水煎包二個(價值十 四元)及豆漿一杯(價值約十元),被告辛○○並刷卡購買價值二千二百十二元 之餐宴材料,擬於投票當日中午宴請前來投票之五、六十名支持者等情,業據被 告癸○○辛○○於調查站製作筆錄及偵查中自白屬實。而被告癸○○前開包租 遊覽車載送所謂「幽靈人口」之行為,公訴人認定係被告癸○○辛○○所規劃 之「台東、台中二日遊」,其理由似僅因被告癸○○於調查站製作筆錄時曾供述 :「..車費言明『二日遊』約為二至三萬元..」等語,及戊○○曾於偵查中 證稱:「..我就交代司機載他們到台中豐樂公園遊覽後再到溫某競選總部」等 語為其論據;惟按賄賂罪係屬所謂之「對向犯」,為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 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三 號判例參照),是行賄者與受賄者間就約定之行為,必有所謂之「對價」關係存 在。而本件縱使前述搭運遊覽車之有投票權人,曾至台中市「豐樂公園」,是否 即屬「旅遊」?原屬有疑;且衡諸情理,本件如附表所示實際居住台東地區之所 謂「幽靈人口」,多係被告癸○○之魯凱族親友,既係為投票給被告癸○○,始 將戶籍遷往台中市,則被告癸○○為達到該等形式上已取得投票權之選民能於投 票日前往投票,自行出資僱請交通工具將該等選民由台東地區接送至台中市選區 投票,原屬其必備之工作。更何況被告癸○○所僱請之遊覽車,係於九十一年一 月二十五日晚上十時許到達台東地區接送該等選民,至翌日上午七時許始抵達台 中市,倘係為旅遊之目的,何以會選擇在深夜時分出遊?更遑論舟車勞頓!又既 係於投票日當天上午七時許到達台中市選區,明顯即係為了投票之目的,尚難謂 前開「免費搭載遊覽車」係屬賄選之對價,要無疑義。另被告癸○○於接送如附 表所示實際居住台東地區之有投票權人至台中市後,適值早餐時間,而出資免費 招待其等每人水煎包二個約十四元、豆漿一杯約十元,原屬人情使然,且以國內 經濟及物價水平而言,前開僅約二十四元之早餐,價值甚微,顯難認為係賄選之 對價。另被告辛○○購妥二千二百十二元之餐宴材料,所預計宴請之人數多達五 、六十人,每人平均可受之利益不過約四、五十元,價值亦屬微薄,且前開虛報 遷入戶籍者多數實際居住台東縣卑南鄉及桃園縣中壢市地區,既係為投票給被告 癸○○,始不遠千里至台中市投票,則被告癸○○基於人情關係而支應其等早、 午餐,亦與一般社會常情相符,是前開所述「免費搭載遊覽車」、「水煎包二個 及豆漿一杯之早餐」、「價值二千二百十二元預計供應五、六十人午餐之食材」 ,應係被告癸○○為便利前述所謂「幽靈人口」之投票權人,至台中市投票給被 告癸○○所支付之附隨開銷,均難認係屬賄選之對價。是被告癸○○辛○○亦 無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行甚明。㈣、綜上所述,右開部分並無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癸○○子○○辛○○之犯行,



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以此部分與被告三人所犯前開有罪部分,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在審判上不可分,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 源 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 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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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 │年籍資料 │戶籍異動資料─原設戶籍址:原籍 │
│ │ │ │ 遷入地址:遷籍(遷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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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己○○ │59年7月26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一五巷│
│ │ │Z000000000 │ 三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二一0巷│
│ │ │ │ 六號四樓之二(90年7月25日) │
├──┼────┼──────┼────────────────────┤
│㈡、│甲○○○│43年11月12日│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三六號 │
│ │ │Z000000000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二一0巷│
│ │ │ │ 六號四樓之二(90年7月25日) │
├──┼────┼──────┼────────────────────┤
│㈢、│庚○○ │27年10月24日│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三二巷│
│ │ │Z000000000 │ 七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二一0巷│
│ │ │ │ 六號四樓之二(90年7月25日) │
├──┼────┼──────┼────────────────────┤
│㈣、│丙○○ │29年9月22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三二巷│
│ │ │Z000000000 │ 七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二一0巷│
│ │ │ │ 六號四樓之二(90年7月25日) │




├──┼────┼──────┼────────────────────┤
│㈤、│溫志宏 │65年10月4日 │原籍:台中縣大雅鄉○○村○○路五三0巷九│
│ │ │Z000000000 │ 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二一0巷│
│ │ │ │ 六號四樓之二(90年7月19日) │
├──┼────┼──────┼────────────────────┤
│㈥、│溫政雄 │43年5月8日 │原籍:台東縣台東市○○里○○街一五八巷十│
│ │ │Z000000000 │ 弄八號三樓之九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二一0巷│
│ │ │ │ 六號四樓之二(90年7月26日) │
├──┼────┼──────┼────────────────────┤
│㈦、│曾明繁 │34年3月23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路六0三巷五│
│ │ │Z000000000 │ 弄一號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二一0巷│
│ │ │ │ 六號四樓之二(90年7月26日) │
├──┼────┼──────┼────────────────────┤
│㈧、│郭正隆 │44年9月15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六四號│
│ │ │Z000000000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二一0巷│
│ │ │ │ 六號四樓之二(90年7月26日) │
├──┼────┼──────┼────────────────────┤
│㈨、│溫金花 │52年11月20日│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二五號 │
│ │ │Z000000000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二一0巷│
│ │ │ │ 六號四樓之二(90年7月26日) │
├──┼────┼──────┼────────────────────┤
│㈩、│林源德 │45年7月1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五十巷三│
│ │ │Z000000000 │ 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二一0巷│
│ │ │ │ 六號四樓之二(90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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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42年4月29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路仁德巷十四│
│ │ │Z000000000 │ 號三樓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二一0巷│
│ │ │ │ 六號四樓之二(90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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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惠 │49年7月27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三十六巷│
│ │ │Z000000000 │ 四弄五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二一0巷│
│ │ │ │ 六號四樓之二(90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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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碧蓮 │45年3月29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0一號│




│ │ │Z000000000 │遷籍:台中市南屯區春社里春社東巷十三號 │
│ │ │ │ (90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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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金榮 │44年9月25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0一號│
│ │ │Z000000000 │遷籍:台中市南屯區春社里春社東巷十三號 │
│ │ │ │ (90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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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德 │50年2月18日 │原籍:台東縣達仁鄉○○村○○路四號 │
│ │ │Z000000000 │遷籍:台中市南屯區春社里春社東巷十三號 │
│ │ │ │ (90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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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勇義 │67年6月18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八四號│
│ │ │Z000000000 │遷籍:台中市南屯區春社里春社東巷十三號 │
│ │ │ │ (90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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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49年3月6日 │原籍:台中縣烏日鄉○○村○○路便行巷一二│
│ │ │Z000000000 │ 一弄四十五之十二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南屯區春社里春社東巷十三號 │
│ │ │ │ (90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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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46年7月20日 │原籍:台中縣烏日鄉○○村○○路便行巷一二│
│ │ │Z000000000 │ 一弄四十五之十二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南屯區春社里春社東巷十三號 │
│ │ │ │ (90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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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46年2月3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二O五巷│
│ │ │Z000000000 │ 四弄十五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南屯區春社里春社東巷十三號 │
│ │ │ │ (90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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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俊雄 │58年1月18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八二巷│
│ │ │Z000000000 │ 十六弄十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街五十八號四│
│ │ │ │ 樓(90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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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秀蕎 │62年7月14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八二巷│
│ │ │Z000000000 │ 十六弄十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街五十八號四│
│ │ │ │ 樓(90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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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秀蘭 │17年3月18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六十六巷│
│ │ │Z000000000 │ 三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街五十八號四│
│ │ │ │ 樓(90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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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茂中 │57年1月1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八二巷│
│ │ │Z000000000 │ 十四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街五十八號四│
│ │ │ │ 樓(90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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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新進 │47年11月13日│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九十八巷│
│ │ │Z000000000 │ 四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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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金葉 │45年8月2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九十八巷│
│ │ │Z000000000 │ 八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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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妹 │50年1月30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二六巷│
│ │ │Z000000000 │ 二弄十九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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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溢寧 │70年9月12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五十二號│
│ │ │Z000000000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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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彥 │59年7月13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二六巷│
│ │ │Z000000000 │ 六弄二十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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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祥齡 │65年1月11日 │原籍:桃園市○○里○○街一0三號四樓 │
│ │ │Z000000000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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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曾壽女│40年8月25日 │原籍:桃園市○○里○○街一0三號四樓 │
│ │ │Z000000000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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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美娟 │57年2月29日 │原籍:台中縣太平市○○街三三號四樓 │
│ │ │Z000000000 │遷籍:台中市○區○○○街五十八號四樓 │
│ │ │ │ (90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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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祥如 │69年8月31日 │原籍:桃園市○○里○○街一0三號四樓 │
│ │ │Z000000000 │現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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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德勝 │54年8月3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九二巷六│
│ │ │Z000000000 │ 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路二五九號四樓之五│
│ │ │ │ (90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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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成雄 │61年1月31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二三八巷│
│ │ │Z000000000 │ 二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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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城明 │65年7月18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二三八巷│
│ │ │Z000000000 │ 二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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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安成 │55年7月25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二三八巷│
│ │ │Z000000000 │ 二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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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金雄 │56年9月5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二六巷│
│ │ │Z000000000 │ 二弄十四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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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輝 │61年9月10日 │原籍:台東縣卑南鄉○○村○○○街一二六巷│
│ │ │Z000000000 │ 二弄十四號 │
│ │ │ │遷籍:台中市○○區○○里○○路○段四八八│
│ │ │ │ 巷十一號(90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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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