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0號
原 告 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翔賀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旅遊費用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已
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22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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