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877號原 告 甲○○被 告 可愛樂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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