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97年度,90號
FYEM,97,豐簡,90,200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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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5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十行「上方 」之後補載「導致張闊利受有右手背局部挫傷合併腫之傷害 及王創正受有左手臂擦挫傷之傷害(按傷害部份均未據告訴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 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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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