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虎勞小調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國寶台中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在台中縣大肚鄉○○村○○路○段710 巷1 弄49號1 樓,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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