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移調字第2號給付和解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7 年1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 郭瓊徽
書 記 官 邱秋珍
調解委員 曾秀雄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捌萬元,給付方
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以前以現金一次給付
完畢。
二、聲請人願撤銷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二九三號
假扣押裁定,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於九十六年度存
字第七七九三號案件中所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捌
萬柒仟元。
三、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取回本票原本十三張(本票號碼:
一三八四七六、一三八四七七、一三八四七八、一三
八四七九、一三八四八0、一三八四八一、一三八四
八二、一三八四八三、一三八四八四、一三八四八五
、一三八四八六、一三八四八七、一三八四八八)以
及聲請人所提起訴狀所附原證一之切結書原本。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丙○○
相對人:乙○○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孫志鴻律師
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二號)裁
判費三分之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四庭
書 記 官 邱秋珍
受命法官 郭瓊徽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