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和解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97年度,2號
KSDV,97,移調,2,2008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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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移調字第2號給付和解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7 年1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 郭瓊徽
  書 記 官 邱秋珍
  調解委員 曾秀雄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捌萬元,給付方
     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以前以現金一次給付
     完畢。
   二、聲請人願撤銷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二九三號
     假扣押裁定,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於九十六年度存
     字第七七九三號案件中所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捌
     萬柒仟元。
   三、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取回本票原本十三張(本票號碼:
     一三八四七六、一三八四七七、一三八四七八、一三
     八四七九、一三八四八0、一三八四八一、一三八四
     八二、一三八四八三、一三八四八四、一三八四八五
     、一三八四八六、一三八四八七、一三八四八八)以
     及聲請人所提起訴狀所附原證一之切結書原本。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丙○○
       相對人:乙○○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孫志鴻律師
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二號)裁
   判費三分之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四庭
           書 記 官 邱秋珍
           受命法官 郭瓊徽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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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