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719號
KSDV,97,票,719,200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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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新和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 碼0000000 號,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 年12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 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 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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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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