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羅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羅芳琴於民國93年9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
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
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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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羅芳琴 160│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24405 │0000000000│04月 25日 │ │ │
│ │元 │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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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芳琴 160│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405 │0000000000│05月 24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3 │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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