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案外人謝安闕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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