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190號
債 權 人 全國專業開發管理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砡堃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砡堃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砡堃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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