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374號
KSDV,97,促,6374,2008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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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374號
債 權 人 風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容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壹拾參萬柒仟捌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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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容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