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374號
債 權 人 風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容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壹拾參萬柒仟捌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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