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655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張郁微即禾楓車業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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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①債務人張郁微即禾楓車業企業社、乙○○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如附表一所載之新台幣陸拾捌萬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債務
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載之新台
幣貳佰玖拾柒萬參仟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