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655號
KSDV,97,促,5655,200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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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655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張郁微即禾楓車業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2
一、①債務人張郁微即禾楓車業企業社乙○○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如附表一所載之新台幣陸拾捌萬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債務
  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載之新台
  幣貳佰玖拾柒萬參仟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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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