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944號
TCDV,106,司促,15944,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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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44號
債 權 人 周家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定均即余坤陽羅思穎羅緁瑜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余定均即余坤陽羅思穎羅緁瑜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補104年11月25日、105年5月18日、105年5月27日之借款
   憑據正本3紙(因姓名影印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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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