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44號
債 權 人 周家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定均即余坤陽、羅思穎即羅緁瑜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余定均即余坤陽、羅思穎即羅緁瑜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補104年11月25日、105年5月18日、105年5月27日之借款
憑據正本3紙(因姓名影印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