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537號
KSDV,97,促,4537,200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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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537號
債 權 人 上峰石雕企業行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債 務 人 鼎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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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