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1年度,246號
TCDM,91,交附民,246,200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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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官靜英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郭 德 進
                        法 官  王 靜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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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