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373號
KSDV,97,促,3373,2008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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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37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債務人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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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