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373號
KSDV,97,促,3373,2008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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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7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參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裕豐報關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
     民國 (以下同)93 年12月8 日邀同乙○○丙○○
     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台幣壹仟
     萬元整範圍內與聲請人為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該
     授信契約書之各條款。96年9 月13日債務人向聲請人
     借款300 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9 月13日起至97年9
     月13日止,約定每月13日按月付息,利率依貨幣市場
     90天期均價利率加碼年率1.497%( 目前為4.188%) ,
     並於到期時還清本金,此有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之授
     信契約書及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為證。
  (二)詎料債務人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發生債務
     糾紛,其提供設定於聲請人之抵押品已於96年12月18
     日鈞院96年執字第123971號函囑託查封登記,依授信
     約定書中第八條第二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予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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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