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451號
KSDV,97,促,1451,2008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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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陸仟伍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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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