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40號
KSDV,97,促,140,200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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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肆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
  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
  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七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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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