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7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侑晉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侑晉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侑晉公司)邀同被 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92年9 月30日起向 伊借款八筆,共計487 萬元。並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應給付雙方約定計算之利 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侑 晉公司於96年7 月3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 而乙○○、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 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判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 保證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及基準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 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本院就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約定及還款情況等節調查 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係屬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 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 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侑晉公司因未依 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乙○○、 甲○○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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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本金合計為1,347,9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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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利息起迄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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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91,893元 │96.08.12 │年息6.520% │96.09.13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起至清償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日止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計算 │
├──┼──────┼─────┼──────┼───────┼──────────────┤
│ 2 │327,931元 │96.08.12 │年息6.520% │96.09.13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起至清償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日止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計算 │
├──┼──────┼─────┼──────┼───────┼──────────────┤
│ 3 │211,244元 │96.07.30 │年息7.530% │96.08.31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起至清償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日止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計算 │
├──┼──────┼─────┼──────┼───────┼──────────────┤
│ 4 │316,861元 │96.07.30 │年息7.530% │96.08.31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起至清償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日止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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