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3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洪仁杰律師
郭慧雯律師
被 告 乙○○
本件原告美商微軟公司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固應
免納裁判費。惟於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原告就訴之聲明第1
項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5,000,000 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則就300,000,000 部分,係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
部分,仍應繳納裁判費2,310,000 元(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78
1 號判例意旨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謝梨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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