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29號
PHDV,91,聲,29,200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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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瑞富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O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
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O七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 請人所有財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 期起訴。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 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查相對人前述假扣押程序所欲保全之請求,為聲請人租用澎湖縣馬公市○○路六 四巷三三號房屋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租期屆滿後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就同 一請求,相對人並已提起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號民事訴訟等情,業據本院 調閱各該卷宗核對無誤,參照上述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 ,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介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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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富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